“粉絲引流,月入十萬!”面對朋友的介紹和金錢的誘惑,家住宿遷市宿城區(qū)的劉先生一腳踏入了“刷單引流”的灰色地界,結果項目黃了,錢也要不回來了。
案情回溯
2019年,劉先生經(jīng)朋友介紹,認識了某公司的負責人顏某,顏某說能幫他快速加滿五千個微信好友,再通過朋友圈營銷變現(xiàn),而且承諾穩(wěn)賺不賠。心動的劉先生很快和對方簽了《合作服務協(xié)議》,協(xié)議約定,顏某幫劉先生完成寶媽群“粉絲引流+轉化”。簡單來說,就是顏某教劉先生怎么加寶媽為微信好友,再通過朋友圈賣貨,并保證三個月之后,每個月收入在十萬塊錢以上。于是,劉先生當即支付了30萬服務費。但合作開始后,劉先生發(fā)現(xiàn)不對勁——顏某教的根本不是正規(guī)引流,而是“刷單返傭金”!
所謂刷單,就是淘寶商家通過刷單群雇人虛假購買并支付傭金(如2元/單),同時要求添加私人微信,這樣一來既提升店鋪銷量又擴充微信好友名單。折騰幾天后,劉先生發(fā)現(xiàn),這種引流的方式根本不具操作性,他前腳剛加了40人的微信好友,第二天微信就被封掉了,根本達不到合同承諾的五千人的標準。至此,項目徹底失敗。
劉先生找到顏某,以合同無法履行為由,要求退還前期投入的30萬元,而顏某只退了15萬,另外的15萬元遲遲未予退還,理由是錢已經(jīng)借給了介紹人,并且自己已經(jīng)提供了部分服務。
雙方談不攏,最終鬧上法庭。
法院判決
在庭審中,原告劉先生表示,簽訂的《合作協(xié)議》約定由被告負責“寶媽粉引流+轉化”項目,因被告未履行義務導致項目失敗,目前僅退還15萬元,剩余15萬元未返還。劉先生還指出,協(xié)議中約定的刷單行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,應屬無效。
被告則辯稱合同已于2020年10月7日解除,原告起訴時(2024年7月)已超3年訴訟時效,且被告已提供技術和管理支持,項目失敗是因為原告配合不足,后果應由其自行承擔。
法院審理后認為,雙方確認合同于2020年10月7日解除,但原告在2021年12月26日仍通過微信與被告協(xié)商退款,訴訟時效應從該日起算,原告2024年7月起訴未超時效。依據(jù)相關法律法規(guī),法院認定“刷單引流”條款因違法而無效,合同中“供應鏈”和“轉化”條款合法有效,但由于項目僅進行到無效的“引流”環(huán)節(jié),未涉及有效部分,被告應全額退款。
鑒于被告已自愿退還15萬元,法院最終判決被告需再返還剩余15萬元,并于近期作出生效判決,要求被告在十日內履行付款義務。
典型意義
宿城區(qū)人民法院法官湯峰指出,本案與傳統(tǒng)的直接虛構交易刷單不同,涉及的是一種更“特殊”的違法行為——通過“刷單返傭”方式批量添加微信好友,為后續(xù)在朋友圈進行商品營銷做鋪墊。法院的裁判對此類行為給予了否定性評價,合同中關于“刷單引流”的“流量”服務條款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(guī)定而被依法認定無效。在當前電商、直播帶貨蓬勃發(fā)展的背景下,本案能提醒平臺的商家加強自我監(jiān)管,堅守誠信經(jīng)營底線,選擇合法、真實的推廣渠道,方為可持續(xù)經(jīng)營的正道。
新華日報·交匯點記者 應巧玲 實習生 劉睿琳
通訊員 宿法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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