妻子被撞,丈夫攔停逃逸者致其骨折,反而被告上法庭索賠40萬元——這起看似“傷者必有理”的糾紛,于近期迎來了法律的判決。上海市楊浦區(qū)人民法院認定,丈夫袁先生的行為符合自助行為的構(gòu)成要件,應予以免責,被告對原告的損害后果不承擔責任。
事發(fā)當天,朱女士騎電動自行車行駛在非機動車道上,被后方超車的老付撞倒。老付沒有停下,反而騎車逃離。丈夫袁先生見狀立即上前阻攔,在攔截過程中,因電動自行車失衡,老付倒地骨折。事后,老付報案稱遭袁先生毆打,但鑒定結(jié)果顯示,其傷情系車輛壓砸造成,并非徒手擊打所致,公安機關未予刑事立案。而后,老付告到法院,稱袁先生突然攔下自己,并拽電動自行車車頭和自己的胳膊,導致自己被電動自行車壓砸受傷,袁先生存在重大過錯,應當承擔侵權(quán)責任,賠償醫(yī)療費、營養(yǎng)費、誤工費等共計40余萬元。
一邊是肇事逃逸方受傷索賠,一邊是丈夫護妻心切出手阻攔,雙方各執(zhí)一詞。承辦法官馮嬌君在審理過程中感到責任重大:從情感上講,丈夫的行為合乎情理;但從損害結(jié)果看,老付確實受了傷。如果簡單按一般侵權(quán)處理,讓袁先生承擔賠償責任,不僅當事人難以接受,也偏離了公眾對正義的期待。
案件審理一度陷入僵局。法官注意到,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規(guī)定了“自助行為”制度:合法權(quán)益受侵害,情況緊迫來不及請求公權(quán)力保護時,受害人可在必要范圍內(nèi)采取合理措施,但應立即請求國家機關處理。該條款的本意是賦予公民在緊急情況下有限的自我保護權(quán)利,但其適用通常限于“受害人”保護“自身”權(quán)益,且措施一般是扣留侵權(quán)人財物。而本案中,實施攔截的是受害人的丈夫,對象是肇事者本人,能否適用“自助行為”成為關鍵難點。
為準確認定法律適用,楊浦區(qū)人民法院組織召開專業(yè)法官會議,并邀請高校法學專家參與研討。經(jīng)過多輪論證,最終形成共識:與受害人存在利益相關性或一致性的其他人,也可以實施自助行為。袁先生與朱女士是夫妻關系,袁先生看到妻子被撞倒,出手攔停肇事者,是為了保護夫妻二人共同權(quán)益,符合利益一致性,可以納入自助行為的范疇。
法院同時認為,老付作為肇事逃逸方,存在不法侵害在先,是糾紛的源頭所在。在面對不法行為時,合理的自我保護是法律賦予的正當權(quán)利。袁先生在攔截中雖造成對方受傷,但該后果是在阻止違法逃逸過程中發(fā)生,并非故意傷害,且攔停后并無其他過當行為,并及時報警,不應由袁先生承擔責任??紤]到袁先生自愿補償2萬元,法院予以認可。
這一判決打破了“傷者必有理”思維,拓展了“自助行為”的司法適用邊界,強化了“守法者應受保護、違法者須擔后果”的社會共識,也為類似情形提供了裁判參照。裁判的背后,是司法者對法律精神的深刻把握,也正向引導公眾在面對復雜情況時,正當合理地運用法律武器捍衛(wèi)自身權(quán)益。
新華日報·交匯點記者 應巧玲 實習生 胡媛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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